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交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二三號
原處分機關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市建交裁字第三二─B00000000號),聲明異議。茲查異議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應以該異議人另案所犯過失傷害罪是否成立為斷,而該案件業經起訴,繫屬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八一七號),故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於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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