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695號
原告 黃博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文科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依民事訴訟第406條第3款規定,認無調解必要,應行小額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定期命
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本院逕取消庭期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