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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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23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彥龍 間給付票款事件,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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