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90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伍煇煌
被   告  唐瑞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7,173元,及自民國(
下同)110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
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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