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胡毓庭
胡祿金邱秀琴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被告 黃金鎮
魏秀珍 即東源五金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張瓊華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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