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邱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榆庭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2,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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