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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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88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許信櫃許文明 之繼承人

吳秋範 兼許文明之繼承人

許峻維 即許文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許峻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文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許信櫃、吳秋範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3,5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許峻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文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許信櫃、吳秋範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信櫃於民國103年至105年間邀同債務人吳秋範、案外人許文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278,02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168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信櫃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63,5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吳秋範、案外人許文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案外人許文明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往生,其繼承人許信櫃、吳秋範、許峻維未拋棄繼承,則許峻維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文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許信櫃、吳秋範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許信櫃兼許文明之繼承人、吳秋範兼許文明之繼承人、許峻維即許文明之繼承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5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3504元

吳秋範兼許文明之繼承人、許信櫃兼許文明之繼承人、許峻維即許文明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

至民國114年6月9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3504元

吳秋範兼許文明之繼承人、許信櫃兼許文明之繼承人、許峻維即許文明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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