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1號

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侯國源侯文 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相對人侯文「勲」(兼相對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非侯文「勳」,請具狀更正其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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