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1號
法定代理人 陳豐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侯國源 及 侯文 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相對人侯文「勲」(兼相對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非侯文「勳」,請具狀更正其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1號
法定代理人 陳豐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侯國源 及 侯文 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相對人侯文「勲」(兼相對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非侯文「勳」,請具狀更正其姓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