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蕭景修
相 對 人 天絲繡典藝術中心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俊村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天絲繡典藝術中心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天絲繡典藝術
中心有限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3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天絲繡典藝
術中心有限公司(下稱天絲公司)負擔二分之一之第一審訴
訟費用。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天絲公司應負擔之訴訟
費用額為新臺幣1,490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