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203號
被   告
即 上訴人  游能參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鄭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0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