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雄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煥欽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
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
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