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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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110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送達代收人 洪婉瑜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至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煌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零玖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向本院聲請扣押訴外人曾煌益在被告之薪資
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2年6月10日核發雄院高
102執正字第78333號扣押及移轉命令,原告業於102年6
月14日受送達該扣押及移轉命令,而被告亦已於102年6月
17日送寄存送達,逾期未異議,惟被告至今仍拒絕執行扣薪
交付原告,致原告之債權無法受償等語,爰依據前揭移轉命
令之法律關係,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
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
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
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強制執行
法第115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就債
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所發扣
押命令、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均以送達於第三債務人時即
發生效力,同法第118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執行法院所發
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取得以自己名義
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
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
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9
66號判例要旨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
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即非不
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
債權人給付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經查:
㈠訴外人曾煌益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4萬3725元,及其中
3萬9705元,自10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8.73計算之利息,業經原告取得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
2714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嗣原告執該支付命令及確
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2年6月10
日核發雄院高102執正字第78333號扣押及移轉命令,命被
告於4萬3725元及其中3萬9705元自民國101年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73計算之利息暨程序費用
500元及執行費用354元之範圍內,扣押訴外人曾煌益每月
應領各項薪津之1/3,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
之1/3,並自即日將上開扣押令命所載債權移轉於原告,而
原告於102年6月14日受送達該扣押及移轉命令,被告亦已
於102年6月17日送寄存送達,並未異議等情,業據本院依
職權調閱102年度司執字第78333號卷核閱無訛,足以認定
。
㈡原告主張被告拒絕依本院上開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執行訴外
人曾煌益之薪資交付原告,致原告之債權無法受償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存證信函影本1份可證,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
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
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而堪認為真實。
㈢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如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雖與
本院上開扣押命令、移轉命令所載之扣押及移轉之債權範圍
、利息起算日等,均有不同,惟原告請求之範圍既小於本院
上開扣押命令、移轉命令所載之扣押及移轉債權之範圍,自
無不可。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上開債權移轉命令關係,請求如主文第
1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