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朴小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朴小字第240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23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二五計算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尹玉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