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213號
原 告 林靖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香港中信國際拍賣有限
公司、 黃兆基 、 黃淑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165元,應繳裁判費233,8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3,348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