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8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213號
原   告  林靖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香港中信國際拍賣有限
公司、 黃兆基黃淑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165元,應繳裁判費233,8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3,348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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