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調字第145號
聲請人譽淵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磚 、 黃金 在、 黃瑞福 、 黃瑞春 、 黃金萬 、 吳金定 、 吳水由 、 吳黃眛 、 吳翠玉 、 吳麗鳳 、 吳延芳 、 吳宗岳 、 吳清瑋 、 吳由來 、 吳錦村 、 吳錦昌 、 吳水德 、 吳明華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隱)、異動索引。
二、原告起訴雖以吳磚、 黃金在 、黃瑞福、黃瑞春、黃金萬、吳金定、吳水由、吳黃眛、吳翠玉、吳麗鳳、吳延芳、吳宗岳、吳清瑋、吳由來、吳錦村、吳錦昌、吳水德、吳明華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應受送達處所,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年籍資料、住居所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原告另應補正前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不必重複提出);如共有人死亡,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