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642號
上訴人 郭雅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惠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於民事上訴暨答辯狀上訴聲明第二項表明上訴範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