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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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981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被告 葉禮松 (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63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是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10日對被告葉禮松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葉禮松已於起訴前之112年4月1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原告起訴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依前開說明,無從命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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