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丁○○送達代收人 林鑾嬌 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41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繕本。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丙○○被訴傷害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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