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選任辯護人張景豐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前因涉犯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
3款所定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院於訊問後,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將被告羈押。
二、茲查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347條擄人勒贖罪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件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已經定期調查審理,認為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本院認被告前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本院於訊問後,認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