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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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9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勝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勝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張勝元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該案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3、5、7至)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4、6),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該受刑人於103年10月17日聲請定應執行刑狀在卷可憑(103年度執聲677號卷第2頁);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訴字第8號案號受理,並於103年8月29日判決,於103年9月29日確定,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因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5、7至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4、6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五、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是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所示各罪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5月)。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心怡附表:受刑人張勝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09.17│102.09.18採尿回│102.12.31││││溯五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83號│毒偵字第1783號│速偵字第2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38│102年度訴字第838│103年度基簡字第││││號│號│1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12.30│102.12.30│103.01.2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38│102年度訴字第838│103年度基簡字第││││號│號│127號││判決├────┼────────┼────────┼────────┤││判決│103.02.05│103.02.05│103.02.2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98號│執字第422號│執字第73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10.26│102.10.26│103.01.2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2號│毒偵字第52號│毒偵字第45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5│103年度訴字第85│103年度訴字第22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3.10│103.03.10│103.05.07│├───┼────┼────────┼────────┼────────┤││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85│103年度訴字第85│103年度訴字第224││││號│號│號││判決├────┼────────┼────────┼────────┤││判決│103.04.14│103.04.14│103.05.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15號│執字第1116號│執字第1683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01.29│102.10.26│103.01.3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53號│偵字第4134號、│偵字第4134號、││││103年度偵字第645│103年度偵字第645││││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44│103年度易字第112│103年度易字第11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5.07│103.04.16│103.04.16│├───┼────┼────────┼────────┼────────┤││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44│103年度易字第112│103年度易字第112││││號│號│號││判決├────┼────────┼────────┼────────┤││判決│103.05.26│103.05.12│103.05.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84號│執字第1699號│執字第1699號│││├────────┴────────┤│││編號8、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12.21│102.12.24│102.12.3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26號│偵字第503、507、│偵字第503、507、││││510、828號│510、82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25│103年度交訴字第8│103年度交訴字第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5.05│103.08.29│103.08.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25│103年度交訴字第8│103年度交訴字第8││││號│號│號││判決├────┼────────┼────────┼────────┤││判決│103.05.26│103.09.29│103.09.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62號│執字第3088號│執字第3088號│││├────────┴────────┤│││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01.1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03、507、│││││510、828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訴字第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8.29│││├───┼────┼────────┼────────┼────────┤││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訴字第8││││││號││││判決├────┼────────┼────────┼────────┤││判決│103.09.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088號││││├────────┤││││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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