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10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陳韻如 被告 林美鈴
李超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訟聲明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建物所為贈與行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本院審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不動產買賣查詢結果,核定系爭房地價格為新台幣(下同)伍佰伍拾柒萬玖仟伍佰壹拾元【計算式:系爭房屋總面積83.46平方公尺×0.3025×系爭房屋鄰近房屋之交易價格為每坪為221,000元=5,579,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 陸仟貳佰肆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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