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65號原告喜得人文產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李淑黛
一、上列原告喜得人文產護理之家與被告 林益通 、 林胤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金錢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之部分,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元(計算式:10900+3000=139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