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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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債權人俋霖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泉 債務人彰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莊明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捌仟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其餘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