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金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金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書杰指定辯護人鄭雪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已定於101年2月29日上午9時3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蕭文學
法官紀佳良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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