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93號
原   告  蘇清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淵霸 等8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35,200元(計算式:即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系
  爭門牌號碼高雄縣鳳山市○○街○○○號【合併改制為高雄市
  ○○區○○街○○○號】房屋之課稅現值1,635,2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7,2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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