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93號
原 告 蘇清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淵霸 等8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35,200元(計算式:即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系
爭門牌號碼高雄縣鳳山市○○街○○○號【合併改制為高雄市
○○區○○街○○○號】房屋之課稅現值1,635,2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7,2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