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小字第10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歐婉如
簡旻毅
被 告 劉嘉芳 即 劉晉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南投縣,有戶籍謄本1件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
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
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吳政峯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