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斗小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代 理 人 蔡明洲
相 對 人 吳志朋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斗小調字第15號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
00年4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正禧
書 記 官 呂雅惠
調解委員 簡金晃
通 譯 蕭惠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明洲 到
相 對 人 吳志朋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24,000元整。
二、給付方式:自民國100年5月15日起至100年12月15日,按
月於每月15日各給付新台幣3,000元至清償日止。如一期不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聲請人代理人 蔡明洲
相 對 人 吳志朋
調解委員 簡金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書記官 呂雅惠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