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魏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素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