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30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當事人請求被告 林志森林璟鍵 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另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
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846號判例及同年台
上字第4297號判決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林志森即林璟鍵(生前籍設高雄市○○區○○街
36之1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早於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前之民國100年2月14日死亡,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
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則原告於本件訴訟起訴前,被告
已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說明,起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書瑋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