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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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30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當事人請求被告 林志森 即 林璟鍵 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另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
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846號判例及同年台
上字第4297號判決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林志森即林璟鍵(生前籍設高雄市○○區○○街
36之1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早於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前之民國100年2月14日死亡,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
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則原告於本件訴訟起訴前,被告
已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說明,起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書瑋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