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35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宛儀 、林品
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89,9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