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勞簡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上昇堆高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芳
上列上訴上與被上訴人 蔡正儀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9,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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