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23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綉珍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居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
簡易庭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7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