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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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金字第2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 律師
王尊民 律師被告 陳錦聰
郭燕妃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 律師複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
吳榮庭 律師被告 黃勝福
簡志宏 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張志勝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 律師
鍾詩敏 律師被告乾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啟偉 訴訟代理人 丁穩勝 律師複代理人 程立全 律師被告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資益 被告 林雍荏 被告皇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恆光 被告 陳光隆
潘秋萍 潘金美 黃良平 王煌樟 張進坐 鍾明鈺 郭文達 黃俊欽 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 律師
王玫珺 律師 林佳薇 律師被告南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家駒
胡炳祥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 黃筱玲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複代理人 蘇璇 律師被告 李永裕 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 律師被告 吳宥豎
林暐鈞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複代理人 吳佶諭 律師被告 陳學忠 訴訟代理人 姜萍 律師被告 曾祐詮 (即 曾峙銘 )訴訟代理人 賴衍輔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思辰 律師被告 王龍一
曾俊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乙、壹、二、㈣3.中關於「自95年10月起擔任董事之鍾明鈺」之記載,應更正為「自96年6月13日起擔任董事之鍾明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