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村 送達代收人 包銘彬 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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