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0四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九號民事判決確定,上訴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計算式:35912×1/2=17956)。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肆拾伍元)│├─────────────┼─────────────┼──────────┤│第一審送達費用│壹佰叁拾陸元│民事訴訟法修正前之郵││││資送達費用│├─────────────┼─────────────┼──────────┤│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共計│叁萬伍仟玖佰壹拾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