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行法定代理人 蔡文楷 訴訟代理人 楊至剛 被告甲○○原名: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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