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0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張竣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天華 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玖拾伍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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