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208號
原   告  陳秉彥
被   告  沈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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