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抗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4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許志興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4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刑法連續犯於民國95年7月1日刪除後,各法院對於販賣毒品及施用毒品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適用同一法律,但落差甚大,有違公平及比例之原則,抗告人已有悔過之心,懇請鈞院從輕給受刑人自新之機會云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抗告人許志興因犯詐欺等6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確定裁判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向原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法院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施行之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本件如附表所示之6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貳月,經核並無不合。前揭抗告意旨以法院對販賣毒品及施用毒品之數罪,其定應執行刑之寬嚴不一云云,惟此乃個案問題,尚難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蔡妮庭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贓物│有期徒刑│100.1月間某│高雄地院│100.7.11│高雄地院│100.8.9││││5月,如│日│100年度││100年度│││││易科罰金││審易字第││審易字第│││││,以新臺││1648號││1648號│││││幣1仟元│││││││││折算1日││││││├─┼───┼────┼──────┼────┼─────┼────┼─────┤│2│妨害公│有期徒刑│100.2.1│高雄地院│100.7.11│高雄地院│100.8.9│││務│6月,如│10時30分許│100年度││100年度│││││易科罰金││審易字第││審易字第│││││,以新臺││1648號││1648號│││││幣1仟元│││││││││折算1日││││││├─┼───┼────┼──────┼────┼─────┼────┼─────┤│3│毒品危│有期徒刑│100.2.1│高雄地院│100.6.23│高雄地院│100.7.14│││害防制│5月,如│8時0分許│100年度││100年度││││條例│易科罰金││簡字第││簡字第│││││,以新臺││2942號││2942號│││││幣1仟元│││││││││折算1日││││││├─┼───┼────┼──────┼────┼─────┼────┼─────┤│4│竊盜│有期徒刑│100.3.20│高雄地院│100.8.25│高雄地院│100.9.27││││7月│2時0分許│100年度││100年度│││││││審易字第││審易字第│││││││2047號││2047號││├─┼───┼────┼──────┼────┼─────┼────┼─────┤│5│毒品危│有期徒刑│100.5.12│高雄地院│100.9.26│高雄地院│100.10.18│││害防制│6月,如│10時30分許,│100年度││100年度││││條例│易科罰金│為警採尿往前│簡字第││簡字第│││││,以新臺│回溯96小時內│5294號││5294號│││││幣1仟元│某時許││││││││折算1日││││││├─┼───┼────┼──────┼────┼─────┼────┼─────┤│6│詐欺│有期徒刑│100.2.26至│高雄地院│102.12.31│高雄地院│103.1.28││││3月,如│100.4.3止│102年度││102年度│││││易科罰金││審訴字第││審訴字第│││││,以新臺││2654號││2654號│││││幣1仟元│││││││││折算1日││││││├─┴───┴────┴──────┴────┴─────┴────┴─────┤│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高雄地院102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