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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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8號上訴人 菜公豐谷宮 法定代理人 蕭春雄 上列當事人因與 蘇力敏曾錦沄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80,500元(原審判命上訴人應拆除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如本院判決附圖A、B、C、D所示,面積101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經上訴人聲明不服,嗣經本院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就此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上開346、347地號土地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0,5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10
1平方公尺×30,500元=3,080,5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7,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
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劉定安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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