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90號
104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 王月美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複代理人 王定崗 律師
謝建智 律師原告 藍許日琇 被告 郭陳素月
郭峰池 郭俊勝 潘金物 林桂卿 蔡慶林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慶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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