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61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90號、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宏達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宏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06年10月9日上午6時17分許,前往 何育庭 所經營,位在高雄市○○區○○路○○○號之「牛肉英麵館」,趁該址無人居住,且店家尚未營業,復店門口未上鎖,僅以帆布遮掩之機會,徒手進入該麵館內搜尋財物,然因未能順利開啟收銀機,亦未發現值錢物品得予竊取而未遂。
(二)於106年10月28日下午4時許,前往 朱桃秀 所經營,位在高雄市○○區○○路○○○號之麵食店,趁該店員工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朱桃秀放置在該店櫃檯上,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物得手後,即騎乘電動自行車離去。
(三)於106年10月30日下午2時57分許、3時7分許,接續在 許家順 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之斗新永汽鍋牛肉店內,趁該店員工疏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物得手後,即騎乘電動自行車離去。
嗣因何育庭、朱桃秀、許家順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林宏達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何育庭於警詢中之指述、證人即被害人朱桃秀、許家順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存卷可查,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竊盜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犯罪事實欄(二)、(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基於單一竊盜之犯意,於犯罪事實欄(三)所示時間及地點,先後竊取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物,其犯罪時間密接、地點相同,侵害之法益亦屬同一,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顯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罪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
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茲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犯行經法院論處罪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卻再度為私人不法利益,違犯本案3次竊盜犯行,且迄今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復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所竊財物之價值,與各自竊取財物之手段與情節,以及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損失之程度,暨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惟被告亦未返還或賠償予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竊取之物品│數量││││(新臺幣)│├──┼────────────────────────┼─────┤│1│零錢捐款箱│1個│├──┼────────────────────────┼─────┤│2│編號1捐款箱內之現金│350元│├──┼────────────────────────┼─────┤│3│零錢捐款箱│1個│├──┼────────────────────────┼─────┤│4│編號3捐款箱內之現金│200元│├──┼────────────────────────┼─────┤│5│零錢捐款箱│1個│├──┼────────────────────────┼─────┤│6│編號5捐款箱內之現金│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