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六七三號、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淨重零點零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其非持有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袋(淨重為零點零五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一七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段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為零點零五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一七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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