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職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三九號上訴人美商 黑保保 、 卡其他 、 史賓塞 和吞那MAF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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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Singa.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上訴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Edwar.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等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九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二七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對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 謝諒獲 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謝諒獲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等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送達證書、郵務送達公文封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足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對之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一鑫
法官張春福法官林勤純法官陳國文法官宋明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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