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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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盧春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蔡聰明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