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3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396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廖真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附表:94年度除字第33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新光人壽│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3月8日│9,730元│CT0000000│││││限公司城東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