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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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10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15,20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民事鳳山庭
法官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法院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