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5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明祥
郭永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6年度偵字第5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前經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余建志提供帳戶(起訴書僅記載:①余建志立帳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 潘素秋 立帳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似漏載余建志立帳於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此部分應使被告表示意見,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采芹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