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52號原告 吳秉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乃局陳采帘 、陳采帘即上豪商務旅舘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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