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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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芯宜
陳湘庭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詐欺取財罪」之記載應均更正為「幫助詐欺取財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雖記載被告2人係犯「詐欺取財罪」,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三㈠內容已明確記載被告2人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足認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顯係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